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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96号

杜新与程春曼、崔松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新,程春曼,崔松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96号申请执行人杜新。被执行人程春曼。被执行人崔松勇。案由:借贷申请执行人杜新与被执行人程春曼、崔松勇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9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经书面申请法院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9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