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何燕,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筠连。被执行人筠连长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腾达镇冒水村金星组。法定代表人詹本略,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何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长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长源煤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筠连长源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查明被执行人之法人代表詹本略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兵
审 判 员 付泽勋
代理
审判员 刘昌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