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697号原告漳州市龙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翠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292216-0。法定代表人郑宽山,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建国,男。被告林荣福,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龙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龙洋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龙洋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林荣福现在龙岩监狱服刑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龙洋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龙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亚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