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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1033号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033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友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新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