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033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友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新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