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88号原告秦和英。委托代理人徐丹,金坛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宝娣。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和英诉被告杨宝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和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和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和英负担。
审判员 钱 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