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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588号

秦和英与杨宝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和英,杨宝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88号原告秦和英。委托代理人徐丹,金坛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宝娣。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和英诉被告杨宝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和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和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和英负担。

审判员 钱 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