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467号
原告:章某甲,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章某乙,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
原告章某甲诉被告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章某乙的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甲撤回对被告章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甲撤回对被告章某乙的起诉。
审判员 汪晓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