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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467号

章某甲与章某乙继承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章某甲,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467号

原告:章某甲,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章某乙,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

原告章某甲诉被告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章某乙的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甲撤回对被告章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甲撤回对被告章某乙的起诉。

审判员  汪晓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