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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197号

车艳莲与梁什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艳莲,梁什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车艳莲。被执行人梁什江。申请执行人车艳莲与被执行人梁什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15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2014.3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此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7日期限内,已依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缴交案款1214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0.21元后,余款12064.7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武林

审判员  高 明

审判员  梁伟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思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