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车艳莲。被执行人梁什江。申请执行人车艳莲与被执行人梁什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15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2014.3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此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7日期限内,已依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缴交案款1214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0.21元后,余款12064.7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武林
审判员 高 明
审判员 梁伟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思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