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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民初205号

张文军与刘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文军,刘瑞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02民初205号原告张文军。被告刘瑞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文军诉称,被告于2014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现因原告需要资金,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20000元并且给付从2015年10月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时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瑞海于2016年3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文军借款120000元,原告张文军放弃追索利息的诉求请求;

二、诉讼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被告均担;

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海平

代理

审判员  祁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