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02民初205号原告张文军。被告刘瑞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文军诉称,被告于2014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现因原告需要资金,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20000元并且给付从2015年10月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时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瑞海于2016年3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文军借款120000元,原告张文军放弃追索利息的诉求请求;
二、诉讼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被告均担;
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海平
代理
审判员 祁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