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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4690号

陈才林与周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才林,周建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690号

原告:陈才林。

委托代理人:王都尉,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仁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兵。

原告陈才林为与被告周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才林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才林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才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陈才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尚文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