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690号
原告:陈才林。
委托代理人:王都尉,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仁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兵。
原告陈才林为与被告周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才林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才林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才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陈才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尚文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