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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00040号

莫少华与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少华,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00040号

原告:莫少华。

委托代理人:许兰,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大树花园商贸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代礼平,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少华诉被告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接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后,未按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诸葛剑虹

代理

审判员 封  景

人民陪审员 姚 松 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雪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