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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执88号

李凤清与乐山市瑞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凤清,乐山市瑞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李凤清,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乐山市瑞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官光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凤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