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初字第637号
原告:胡艳,女,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邹本生,男,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凡,男,系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唐宁,女,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艳诉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凤瑞
审 判 员 翟鸣飞
代理
审判员 刘雨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