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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行初字第637号

胡艳与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初字第637号

原告:胡艳,女,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邹本生,男,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凡,男,系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唐宁,女,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艳诉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凤瑞

审 判 员  翟鸣飞

代理

审判员  刘雨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