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玲。被执行人李万智。被执行人王晓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美玲与李万智、王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万智名下有房屋xxx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万智名下坐落于高密市千树海小区xxx幢xxx单元xxx室房屋xxx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
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毁损、抵押、设置他项权利。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