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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89-2号

王美玲与李万智、王晓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美玲,李万智,王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玲。被执行人李万智。被执行人王晓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美玲与李万智、王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万智名下有房屋xxx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万智名下坐落于高密市千树海小区xxx幢xxx单元xxx室房屋xxx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

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毁损、抵押、设置他项权利。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