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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577号

孙旭与肖一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孙旭,肖一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577号

原告:孙旭,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肖一蛟,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受理原告孙旭诉被告肖一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起诉后,被告肖一蛟下落不明,依法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王永忠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徐华友、

人民陪审员桂如江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22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王永忠

审 判 员  徐华友

人民陪审员  桂如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