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710号原告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凯祥花园22号。法定代表人卢光荣,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欣,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MICALLEFCARMELO(卡梅隆),英国籍。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与被告MICALLEFCARMELO(卡梅隆)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原告担负。
代理
审判员 邱淼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兰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