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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710号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与MICALLEFCARMELO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MICALLEFCARMELO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710号原告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凯祥花园22号。法定代表人卢光荣,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欣,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MICALLEFCARMELO(卡梅隆),英国籍。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与被告MICALLEFCARMELO(卡梅隆)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原告担负。

代理

审判员  邱淼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兰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