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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1398号

丁志刚与黄正生、陈乐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志刚,黄正生,陈乐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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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398号原告丁志刚。委托代理人陈晟晟,江西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生。被告陈乐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刚诉被告黄正生、陈乐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志刚于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志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刚撤回对被告黄正生、陈乐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90元(已减半),由原告丁志刚负担。

审判长 杨��林

审判员 黄 米 臣

审判员 吴 建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 春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