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398号原告丁志刚。委托代理人陈晟晟,江西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生。被告陈乐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刚诉被告黄正生、陈乐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志刚于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志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刚撤回对被告黄正生、陈乐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90元(已减半),由原告丁志刚负担。
审判长 杨��林
审判员 黄 米 臣
审判员 吴 建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 春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