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5民初166号原告任某。被告顾某。委托代理人郑占玉,河北郑占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恺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占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14年9月通过微信与被告认识,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我和被告天天吵架,自从我生病以后被告对我不管不问,使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我和被告曾于2015年11月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和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顾某辩称,我认为原告所讲的离婚理由不存在,我认为原告是骗婚,因为原告和我结婚时间不长,她就回了娘家,我家里也不富裕,为了结婚我家里也欠了很多的外债。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任某与顾某于2014年9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任某与顾某常因生活琐事及缺乏沟通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任某的陈述、顾某的答辩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任某与顾某系自主结婚,婚后虽无子女,但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虽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后双方应正视家庭问题,增强家庭责任感,相互谅解、相互沟通,化解夫妻矛盾。现任某要求与顾某离婚之理由不充足且��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任某要求与顾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恺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乐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