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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054号

刘殿兰与张雁春,张雁伟婚姻家庭、继承正常程序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2054号申请执行人刘殿兰,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交二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靖江西里4-6-5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5********。被执行人张雁春,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石化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区六合里*******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52********。被执行人张雁伟,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化工防腐设备厂下岗职工,住南开区长江道颂禹里1-2-509,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6********。

原告刘殿兰与被告张雁春、张雁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8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205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顾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