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袁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川,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庆,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科与被执行人陈川、杨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川、杨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川、杨庆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袁科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陈川、杨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庆在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息分理处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庆在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息分理处的账户予以冻结,直至冻足133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能凯
审判员 王明宏
审判员 唐 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 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