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陈振嘉,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6512。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宏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嘉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宏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嘉于2016年2月22日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振嘉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振嘉负担。
审判员 王雅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嘉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