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9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姬艳名,男。本院在执行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姬艳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姬艳名长期外出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5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杜天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