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26号原告吴佳静,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莆田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四楼。法定代表人张亚发,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静与被告莆田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佳静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良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凌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