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刑初字第83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明明,个体。曾因吸毒于2014年8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同年7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9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9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辩护人孙传龙、孙会利,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第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明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华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明明及其辩护人孙传龙、孙会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明明于2015年9月14日15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福达网吧后门巷子里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粉剂(冰毒)3.36克;当天19时许,被告人周明明在福达网吧后门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再次向王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粉剂(冰毒)1.49克,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在逃跑时,为破坏证据、逃避处罚,被告人周明明将其身上携带的6.6克冰毒扔掉,被民警当场发现。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明明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明明辩称其免费给王某毒品吸食,不是销售。
被告人周明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周明明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系非法持有毒品,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明明在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福达网吧后门巷子里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3.36克。当日19时许,被告人周明明在福达网吧后门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再次向王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49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周明明在逃跑时为破坏证据、逃避处罚将其身上携带的6.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扔掉,被民警当场发现查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明明的自然身份情况。2.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3.前科劣迹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周明明的前科劣迹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品)字[2015]232号毒品鉴定报告、江苏省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分别扣押周明明、王某、李某持有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红色药丸并送检,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扣押自周明明的白色晶体、红色药丸质量为6.43克、0.17克,扣押自王某的白色晶体质量为1.49克,扣押自李某的白色晶体质量为3.36克,均已被收缴。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3点多,李某给其1600元钱让买点冰毒。其就电话联系之前认识的卖冰毒的周明明,他让到福达网吧。后在网吧后门巷子里花1600元从周明明手里买了5克多冰毒。其拿着冰毒到小商品城给李某,刚和李某分开就被警察抓了。为了从轻处理,其就主动配合公安与周明明联系。下午6点多,其打电话联系周明明,说有个朋友要500块钱冰毒,他还是让到福达网吧。其和民警一起到福达网吧门口等周明明,后在网吧后门附近交易,其给了他500块钱,他给了3包冰毒,大概2克多。交易完其就跟周明明说有点不对劲,其和他就往门口跑,周明明就被抓了。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3点多,其打电话联系王某让其帮忙买点冰毒,给他1600块钱,他就拿钱去买冰毒了。下午4点左右,王某打电话说买到冰毒了,约好在小商品城东边路上见面。他过来之后把冰毒给其,说大概5克多一点,其就把冰毒装在身上,刚和王某分开就被警察抓住了。警察从其身上搜出了冰毒,称重是5.3克。7.被告人周明明在公安机关曾供述,2015年9月14日下午2点多,王某打其电话说要拿1600块钱买5克冰毒。其让他到福达网吧,后在网吧后门交易,他给了1600块钱,其给他3克多冰毒,是一个透明袋子装的,交易完成后王某就走了。下午6点多,其又接到王某电话,说要500块钱冰毒,其让王某来福达网吧,在网吧后门,其从蓝色盒子拿出3包冰毒,大约1克多给王某,他把500块钱塞到其口袋里。交易时候,其就觉得不对劲,王某当时也叫其走,其走到网吧正门时就把装冰毒的蓝色盒子扔了,里面还有4克多冰毒,具体多少不清楚,然后就被抓了。其和王某之前在徐州烧烤吃饭时认识的,当时闲聊,知道都吸毒,都觉得有时想吸毒找不到冰毒,就说以后电话联系。其就是因为没钱,想卖冰毒赚钱的。关于被告人周明明提出的“毒品是免费给王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明明的供述虽有反复,但其到案后即供认2015年9月14日二次出售冰毒给王某,该供述内容与王某、李某的证言、扣押物品、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系贩卖毒品,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明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明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 臻
代理
审判员 严正兵
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