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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20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王相国、房新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王相国,房新荣,李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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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苑春田,行长。被执行人王相国,居民。被执行人房新荣,居民。被执行人李志敏,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相国、房新荣、李志敏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蒙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346.27元���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0346.27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相国、房新荣、李志敏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