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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牟执字第400-5号

吕志彬申请执行常长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志彬,张春建,刘国珍,常长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400-5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彬,男,生于1981年7月27日,汉族,住中牟县白沙镇。申请执行人张春建,男,生于1982年8月4日,汉族,住中牟县白沙镇。被执行人刘国珍,男,生于1968年11月4日,汉族,住中牟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常长亮,男,生于1983年11月3日,汉族,住中牟县郑庵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牟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刘国珍、常长亮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国珍之妻肖广娜在中牟县青年路46号中牟宾馆临街商住楼(瞰都铂宫)2-1011号有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21908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国珍之妻肖广娜所有的位于中牟县青年路46号中牟宾馆临街商住楼(瞰都铂宫)2-101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219087)。

二、被执行人刘国珍之妻肖广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炜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