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32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房荣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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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32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房荣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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