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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324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32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房荣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