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52-2号申请执行人康波,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秀梅,女,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东胜区人,东胜区教育局资助中心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康波与被执行人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秀梅在鄂尔多斯银行银恒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秀梅在鄂尔多斯银行银恒支行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蔺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