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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822号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弟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弟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822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古寨南路28-1号702室,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弟玉,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弟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