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173号
原告:孟丽丽,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现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杨虹,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现住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孟丽丽诉被告杨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丽丽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丽丽负担。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