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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173号

原告孟丽丽诉被告杨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孟丽丽,杨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173号

原告:孟丽丽,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现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杨虹,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现住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孟丽丽诉被告杨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丽丽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丽丽负担。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