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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599号

宁波范旬麦克斯制衣有限公司与象山力佳针织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范旬麦克斯制衣有限公司,象山力佳针织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599号

原告:宁波范旬麦克斯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河东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贺贤刚,董事长。

被告:象山力佳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河东工业小区。代表人:戴家良,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范旬麦克斯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力佳针织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范旬麦克斯制衣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宁波范旬麦克斯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赖芒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