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男。申请人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兴业银行平顶山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90005325706154(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22日,到期日为2014年4月22日,票面金额为12120元,出票人为国药控股南阳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南阳市行健医药有限公司,背书人为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喜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红利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