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2刑初22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睢县尤吉屯乡冯关屯小学教师。因涉嫌强奸于2015年10月3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11月12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辩护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未刑诉(2015)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林峰、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赵祖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付某身为睢县尤吉屯乡冯关屯小学三年级教师,在该校教学楼三楼最东头的空教室内、教学楼三楼东楼梯口、实验室里,脱梁某的裤子,强奸梁某四次。2、2015年10月30日以来,被告人付某在睢县尤吉屯乡冯关屯小学教学楼三楼东楼梯口、学校电教室、实验室脱掉冯某的裤子,强奸冯某四次。3、2015年10月24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付某在睢县尤吉屯乡冯关屯小学教学楼三楼东楼梯口处脱掉李某乙的裤子,强奸受害人李某乙。4、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在睢县尤吉屯乡冯关屯小学教学楼三楼东楼梯口处、学校三年级一班教室后门处脱掉杜某的裤子,用手摸杜某的阴部、腹部,亲杜某,多次猥亵杜某。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不构成强奸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猥亵儿童罪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强奸罪有异议。其认为:1、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对四名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其目的均是处于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并非是要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2、被告人付某具有坦白情节,属于初犯、偶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付某身为睢县尤吉屯乡冯关屯小学三年级教师,并任该班班主任,在该校教学楼三楼最东头的空教室内、教学楼三楼东楼梯口、实验室里,脱梁某的裤子,强奸梁某四次。2、2015年10月30日以来,被告人付某在睢县尤吉屯乡冯关屯小学教学楼三楼东楼梯口、学校电教室、实验室脱掉冯某的裤子,强奸冯某四次。3、2015年10月24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付某在睢县尤吉屯乡冯关屯小学教学楼三楼东楼梯口处脱掉李某乙的裤子,强奸受害人李某乙。4、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在睢县尤吉屯乡冯关屯小学教学楼三楼东楼梯口处、学校三年级一班教室后门处脱掉杜某的裤子,用手摸杜某的阴部、腹部,亲杜某,多次猥亵杜某。上述事实,又下列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付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梁某、冯某、李某乙、杜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的年龄和四名被害人的年龄,被告人付某属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四名被害人均属幼女。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2015年10月31日证言,证实被害人梁某的母亲到学校去找其,说付某猥亵其女儿梁某,并让其看了付某留在其女儿内裤上的血迹。(2)证人尤某2015年11月1日证言,证实在给其女儿梁某换裤子时,发现其内裤和左腿跟上有血,经询问才知道血是她老师付某强奸她时留下的,并说付某阴茎上有伤,后来就报案了。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梁某2015年10月30日陈述:今天早上7点多的时候,班主任付某让其和女同学冯某一起去实验室打扫卫生,付某在边上看着,在最后一排擦桌子的时候付某到其身旁,付某把其裤子脱了然后他也把他的裤子脱了,他就站在其面前把他尿泡的东西放到其尿泡的那地方,来回动,当时其也没感觉疼,其也没有吭声。过了一会,他走到冯某跟前,也是把冯某的裤子脱了以后跟弄其一样又弄了冯某,冯某也没有吭声也没有反抗。其中午放学回家换裤子,发现裤头上有血,后来就报案了。(2)、被害人冯某2015年10月30日陈述:付某共摸其四次,第四次是陈述当天上午的事,付某让其和梁某去实验室擦桌子,他到其跟前让其脱裤子,他自己就把裤子脱到大腿下面,用他的小鸡鸡放到其尿泡的地方,来回动,他又去梁某面前脱梁某的裤子,并把他的小鸡鸡放到梁某尿泡的地方动几下,过一会就让其和梁某走了。(3)、被害人李某乙2015年11月1日陈述:在上个星期一下午,其正在教室里上课,班主任付某让其出去,在教学楼三楼东边的楼梯口往左转的一个教室,付某啥也没说就把其裤子脱了,接着他自己也把裤子脱了,他就用手摸其尿泡的地方,后用他尿泡的东西放到其尿泡的地方,来回动,但没进去,过一会他就让其走了。(4)、被害人杜某2015年11月1日陈述:今年开学其分到付某的班级,放学后他把其叫到教室里,他把其裤子脱掉后用手摸其尿尿的地方,还用嘴亲其,一共摸其十多次,他不让给家里人说。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鉴定意见:商丘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商)公物证鉴字(2015)1568号,梁某小腹处血迹、梁某左大腿根处血迹、冯官屯小学实验室东门北侧地面上血迹检出的DNA均来源于付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上述证据经过当庭宣读、质证,被告人付某虽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经查证,庭审中所有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某构成猥亵儿童罪,不构成强奸罪的观点,经查,被害人梁某、冯某、李某乙均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被告人付某利用其教师的特殊身份,用自己的阴茎放到三受害人的阴部,来回动,对其奸淫行为应适用接触既遂说,因此,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的观点于法不合,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身为教师,道德败坏,奸淫幼女多人多次,情节严重;猥亵儿童多次,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阮传超
审判员 袁中勇
审判员 陈效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