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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161号

李胜清申请执行黄友洪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胜清,黄友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李胜清,男,生于1968年7月17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黄友洪,男,生于1977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隆昌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黄友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友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友洪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堂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