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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1859号

秦某甲、居某与秦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某甲,居某,秦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859号申请执行人秦某甲。申请执行人居某。被执行人秦某乙。申请执行人秦某甲、居某与被执行人秦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后民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从2015年5月起,被执行人秦某乙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某甲、居某生活费250元,此款于每年的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秦某乙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某甲医疗费19163.07元。从2015年7月14日起,申请执行人秦某甲、居某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被执行人秦某乙承担二分之一。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张厚祥

审判员 戴遐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