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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724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焦大暑、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焦大署,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724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

负责人:李昆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生苗,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大署,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阜南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单亚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龙虎山大道1号管委会一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玉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焦大署、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卫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72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焦大署、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从2016年2月22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卫东

审 判 员  王 彬

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严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