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724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
负责人:李昆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生苗,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大署,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阜南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单亚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龙虎山大道1号管委会一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玉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焦大署、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卫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72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焦大署、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从2016年2月22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卫东
审 判 员 王 彬
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严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