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37号申请执行人刘月战。被执行人李玉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月战与李玉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8日,申请人刘月战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受理,并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玉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月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款共计163387.6元,由被执行人李玉印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月战鉴定费1500元,并由被执行人李玉印交纳案件受理费786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刘月战交纳案件受理费1835元。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2016年1月19日积极履行了义务,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刘月战各项赔偿款共计163887.6元,未产生实际执行费用,故未收取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李玉印于2016年2月19日自愿履行了判决书确定义务,给付了刘月战申请执行鉴定费1500元,申请执行人刘月战领取了案件款共计163887.6元。李玉印交纳了案件受理费786元,执行费50元;刘月战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83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生龙执 行 员 高登斌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巧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