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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485-1号

刘合友与张传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合友,张传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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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485-1号

申请执行人:刘合友

被执行人:张传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合友与被执行人张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传刚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合友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传刚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4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赵 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