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东行初字第00137号原告,男。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局,住所地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法律顾问。被告,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要求被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笑 晨
审 判 员 郭 郁
人民陪审员 齐丽华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