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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行初字第00137号

原告祝某某要求被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沈,局,地址,住所地沈阳市,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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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东行初字第00137号原告,男。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局,住所地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法律顾问。被告,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要求被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笑      晨

审 判 员 郭            郁

人民陪审员 齐丽华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