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58号
原告:郑某,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树声,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农村居民。
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侯方根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现在本村小学读书。原、被告结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原告去日本务工,2011年回国。原告出国三年的劳务工资约30万元全部交给被告。在日本的三年,原告全靠同事间的互相帮助渡过难关;回国后,同事间仍有联系。但被告不问青红皂白,咬定原告与同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由此产生矛盾。2012年10月,原告独自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4月27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至成年,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甲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郑某与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桐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现在本市大关镇××小学读书,随李某甲的父母生活。婚后初期,郑某与李某甲的夫妻感情尚可。后郑某外出打工,双方由此发生矛盾。2015年4月27日,郑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1月7日,原告郑某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抚养婚生子李某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郑某表示放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乙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方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永发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