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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831号

安红亮与仇宝旺定作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红亮,仇宝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安红亮,男,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团结镇红利村徐乡屯。被执行人仇宝旺,男,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秀水名苑22号楼4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831号安红亮与仇宝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405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到全部执行款。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国庆

审 判 员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卢 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