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1430-1号申请执行人吴凤春,女,蒙古族,住所地科左中旗。被执行人刘冬,男,蒙古族,住所地科左中旗。吴凤春申请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左民初字第3528号法院生效裁判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当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左执字第1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恩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