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执字第1430-1号

吴凤春申请执行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凤春,刘冬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1430-1号申请执行人吴凤春,女,蒙古族,住所地科左中旗。被执行人刘冬,男,蒙古族,住所地科左中旗。吴凤春申请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左民初字第3528号法院生效裁判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当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左执字第1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恩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