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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执字第126号

宋某某申请执行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某,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右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虢某某,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126号宋某某申请执行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57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虢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革   命

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莎 其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