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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542号

鲍文斌与戚秋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鲍文斌,戚秋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542号

原告:鲍文斌。

被告:戚秋丽。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

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文斌诉被告戚秋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方亚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