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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50号

杜合法与刘成安、张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合法,刘成安,张敏,朱玉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杜合法,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刘成安,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生。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70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朱玉生,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杜合法申请执行刘成安、张敏、朱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刘成安、张敏、朱玉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毕文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