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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351号

王志永与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法定代表人:谢德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长林,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涛,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永。再审申请人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矿集团)因与被申请人王志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矿集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遗漏国营蔚县水西煤矿和蔚县人民政府为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国营蔚县水西煤矿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被申请人与国营蔚县水西煤矿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办理该煤矿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是蔚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二)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整合国营蔚县水西煤矿的工作尚未结束,资源整合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国营蔚县水西煤矿根本未注销。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资源整合工作已经结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张矿集团作为乙方与蔚县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于2012年3月13日签订了《蔚县县办国有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重组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五、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对国有三矿的资产和人员开展接收前的相关工作,承担企业管理责任,并由整合后的新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要及时组织完成新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及时依法变更法人主体,办理有关证照,依法经营管理。

六、协议的生效及其它(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年3月14日张矿集团同意将国营蔚县水西煤矿新设立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矿业有限公司,委派刘俊海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派出了工作组开展工作。上述事实证明国营蔚县水西煤矿已以政府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重组方式并入张矿集团,其形式已构成法律意义上企业合并中的吸收合并,国营蔚县水西煤矿作为被兼并方虽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不应再以独立企业法人主体的形式进行经营活动,且张矿集团已经对水西煤矿进行了实质性接管和经营。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张矿集团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代理

审判员  习 静

代理

审判员  葛 琳

代理

审判员  郭宝永

代理

审判员  何振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明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