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责人蒋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晓飞,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晓军,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霞鑫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浦生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德荣,男,1963年5月1日生。被执行人史亚萍,女,1965年12月23日生。被执行人朱焕君,男,1953年10月1日生。被执行人浦生娣,女,1957年11月16日生。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霞鑫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王德荣、史亚萍、朱焕君、浦生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常州市霞鑫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79933.49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算至2015年4月23日为268858.48元)。
二、常州市霞鑫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7751元。
三、朱焕君、浦生娣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霞鑫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常州市霞鑫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将王德荣、史亚萍位于×市×小区×幢×室、×室、×室、×室、×室、×室、×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承担担保责任后,王德荣、史亚萍有权向常州市霞鑫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追偿。
五、案件受理费21329元,减半收取1066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64.5元,由常州市霞鑫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王德荣、史亚萍、朱焕君、浦生娣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被执行人王德荣、史亚萍名下位于×市×小区×幢×室、×室、×室、×室、×室、×室、×室的房屋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被执行人王德荣、史亚萍名下位于×市×小区×幢×室、×室、×室、×室、×室、×室、×室的房屋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商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 涌
审判员 王 巍
审判员 匡军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