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336号
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王家乡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苑琳琳,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解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辉,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为与被告张德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盖宏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