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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336号

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为与被告张德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洼县王家农场,张德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336号

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王家乡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苑琳琳,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解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辉,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为与被告张德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盖宏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