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765号原告王某,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某,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陆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黄志宏、黄路遥,被告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均再婚,于2002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两人感情尚可,2009年因为动迁房补偿事宜发生争执,两人感情不和。2015年6月被告向闵行区法院起诉离婚,7月本院判决不予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闵行区曹家塘路XXX弄XXX号XXX室动迁房划在被告名下,该房产婚后被告承诺两人共有。双方主要争议是两套动迁房,现被告已经搬离家中,原告也感到夫妻关系无法维持。故诉请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闵行区曹家塘路XXX弄XXX号XXX室、同小区26号1303室动迁安置房。
被告钱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两套动迁安置房,因为原告不享有两套房产的权利。原被告双方脾气性格不和,被告是同原告和原告一双儿女一起生活的,是协助其子女一起长大,被告支付了抚养费。原告户口迁入上海后,态度就发生改变,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就会和子女一起殴打被告。两套安置房产权证没有下来,不适宜分割。动迁房是吴泾宅基地私房拆迁得到的,私房建造是原被告结婚前就有的,原告对私房没有做出过贡献。动迁安置是2009年12月15日,原告2012年8月户口迁到上海,原告既不是被拆迁人,也不是同住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再婚,于2002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两人感情尚可,2009年因为动迁房补偿事宜发生争执,两人感情不和。2015年6月被告向闵行区法院起诉离婚,同年7月本院判决不予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主要是曹家塘路XXX弄XXX号XXX室、同小区26号1303室动迁安置房,但该两套房屋均没有取得产权登记证。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了多份调查令,从上海久盼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证明,证明自2012年8月起,以被告为户每月可领取750元,自2015年2月原被告分开领取。上海和平投资中心的证明,被告户动迁后,自2011年起每年有股权收益400元,已领取至2015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自1991年5月被告开户到2011年11月销户,被告的公积金已经在销户时被取出。原告提供了社区服务中心的诊断报告和原告老家廖圩村委证明,证明其无固定收入和财产。被告认为安置房权属涉及案外人,不同意在本案中分割。对于增量物业投资收益,每年400元的股权收益、公积金账户内的钱款,被告认为钱款均较少,早已补贴家用。另公积金内的钱款也并非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且现已销户,不同意分割。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因财产问题双方坚持己见,以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270号民事判决书、公积金查询单、上海久盼实业有限公司的证明、上海和平投资中心的证明、安置协议、房产登记簿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1、原被告间的婚姻问题。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自被告宅基地房屋动迁后便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先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原告又起诉离婚,现同意离婚,经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2、共同财产问题。(1)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明,因钱款数额较小,用于生活消费符合实际情况。对于被告的公积金因账户在2011年已经销户,钱款也已经被取出,考虑销户时间较长,被告称已经补贴家用也符合实际。(2)对于原告所称的动迁安置房屋,因该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也涉及案外人利益,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钱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请(不包括不予处理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50元;被告钱某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恩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