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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9264号

谈方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9264号原告姬学喜,男,1982年1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关店乡胡庄村围*组。委托代理人余成露,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方靖,男,1997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学喜与被告谈方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姬学喜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姬学喜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