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3民初255号原告姚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韦遥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小春 关注公众号“”